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 济厅字〔2011〕22号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工作,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土地执法监管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落实共同责任制,坚决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及政府(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土地执法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负责为违法建设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督促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及阻碍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发改、财政、住房保障管理、农业、林业、工商、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四)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审查和执行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并做好土地违法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土地违法刑事案件。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五)建立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各土地执法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联系人。
(六)联席会议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请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制定相应处理措施。
三、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相关工作制度
(七)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执法监管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目标。目标责任书是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八)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土地违法态势、违法数据、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因素难以制止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直接查处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并组织查处。
(九)土地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执法时发现涉及土地违法案件的,要于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告知函。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向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一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对移送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公安部门、检察院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法院每季度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一次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情况。
(十)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土地执法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地执法巡查制度,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后,规划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向违法建设下达执法文书,协助、督促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公用部门不得为其提供施工临时用水以及供气、供热等配套条件;电力部门不得为其供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出资注册登记。
(十一)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涉及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查处。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院要依据各自职能及时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十二)土地违法依法拆除制度。对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须依法拆除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对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在实施拆除过程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并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
(十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和土地执法监管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有量,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制止率、整改到位率等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逐级进行考核。新开工建设项目,凡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纳入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十四)各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使用与耕地保护、违法用地查处和监管成效相挂钩。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得力、土地执法监管成效明显的,要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奖励。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不落实、违法用地查处不力、土地执法监管发生问题的,要视情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严重的,暂停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意见规定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六)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因组织不力或未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对违法违规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不到位或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碍查处工作的,土地违法问题查处整改不到位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恶化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被国家或省列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问责。
(十八)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的案件而不移交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公安、检察院、法院无法定理由拒不受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