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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来源:地籍处 发布人:马颖颖 发布时间:2010-09-13
 
行政审核事项
审核事项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事部门
地籍管理处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原件);
5、房产证(复印件);
6、契税缴付凭证或减免证明(复印件);
7、宗地图(实地测量);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7、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办事程序
1、分局受理申请并初审;
2、市局审批;
3、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审核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中测绘和四邻签字及处理异议时间)
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收费依据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备注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由开发单位携带宗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产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到分局申请办理;分局初审后经市局审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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