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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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事项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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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
地籍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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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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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8、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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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地籍调查;
2、分局受理申请;
3、市局审核;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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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中测绘和四邻签字及处理异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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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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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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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抵押登记的土地分为两类: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
附件1: 土地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附件2:
划拨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3、抵押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估价机构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评估备案表(原件);
7、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9、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出让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4、抵押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估价机构评估报告(原件);
7、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8、抵押权人为非法人企业的,提交上级授权书(原件);
9、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交未婚证明(原件);
10、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11、抵押权人对地价的确认证明(原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