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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核


来源:地籍处 发布人:马颖颖 发布时间:2010-09-19
 

行政审核事项

审核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核

办事部门

地籍管理处

申报材料

见备注

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7、《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8、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2
、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程序

1、地籍调查;

2、分局受理申请;

3、市局审核;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审核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中测绘和四邻签字及处理异议时间)

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见附件1

收费依据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抵押登记的土地分为两类: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

附件1:
土地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附件2

划拨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3、抵押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估价机构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评估备案表(原件);

7、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9、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出让土地抵押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4、抵押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5、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估价机构评估报告(原件);

7、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

8、抵押权人为非法人企业的,提交上级授权书(原件);

9、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交未婚证明(原件);

10、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11、抵押权人对地价的确认证明(原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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