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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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事项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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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
地籍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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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见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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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7、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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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地籍调查;
2、分局受理申请;
3、市局审核;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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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地籍调查中测绘和四邻签字及处理异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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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用,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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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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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初始登记的土地分为三类: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需要出具的资料见附件2。 |
附件1:
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附件2:
划拨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
5、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下载)、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原件),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让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出让合同(原件)、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土地移交书(原件)、出让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者减免证明(复印件);
5、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下载)、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8、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初始登记需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下载);
2、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原件);
5、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6、地籍调查表(原件)(下载)、宗地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980西安坐标系),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该资料的,还需提供专业技术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调查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四邻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他人指界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8、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9、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10、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需提供复印件以外的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同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