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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


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4-10-12
 

2004年10月12日(2004)民立他字第3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2004)冀民一请字第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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