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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整治一改革”大家谈:让商业贿赂远离土地出让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发布人:江苏省灌云县国土资源局 左明和 发布时间:2010-10-29
 

当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在土地市场专项整治中,我们应该对土地出让行为中的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笔者结合基层实践,归纳了土地出让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其特征,并对如何从政策层面防治商业贿赂进行了粗浅思考,与大家探讨。

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环节中的表现

由于我国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制度不够健全,程序设计尚存缺陷,法律不够完善。尽管《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对土地出让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存在行政干预现象、程序设计缺陷等方面的问题,使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领域有了滋生的条件。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具有隐蔽性,具体来说就是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开挂牌、公平竞争,实则是暗箱操作、事先得好处,一切都是事先有所安排的。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一,采用假挂牌形式,将特地块出让给特定的购买者,即常说的带有意向性出让。其二,为了特定竞标人的目的,故意设置条件,提高土地出让的条件,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他人进入程序交易。出让前就与政府部门暗中确定好出让金返还比例或出让金溢价部分的返还比例,使其他竞买人望价兴叹。其三,低价出让,人为压低土地价格,以达到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其四,买卖双方勾结,卖方同谋泄密底价,该招拍挂的却变为协议出让,擅自减免地价。对土地擅自改变用途视而不见,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治理商业贿赂要靠制度防范

商业贿赂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危及社会安定团结。土地出让必须探索杜绝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方面,要排除招拍挂中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公开交易、集体决策,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查询相关制度。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领导不正当地插手干预影响招拍挂出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此同时,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工作程序,确立专司其职的机构,制定统一的土地交易法规,明确交易市场职责和法律关系,建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土地出让实现阳光行动尤为重要。这需要公证机关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严格审查交易文件及竞买须知的公开、公示,审查竞买人的资格,严把入市关,监督交易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加强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除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招拍挂出让工作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参与全程工作外,还应制定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违反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具体处理意见,规定土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主持人、竞买人、拍卖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罚竞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随意压低地价等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程序。

另一方面,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挂牌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应该像工程招投标和房产拍卖一样,不允许行政干预操纵市场。对此,不仅要规范土地出让的审批程序和市场挂牌程序,并使之制度化,还要割断土地出让职能链条,各负其责,防止有人一竿子插到底滋生腐败,更要严守商业机密,尤其要求相关领导严守机密,土地出让公告未出台前绝对不允许泄密,防止相关领导事先打招呼,防止一些投机钻营分子先入为主,扰乱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建议提高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操作技巧。首先是合理设置出让用地条件。出让用地条件设置好坏,直接影响土地出让的经济效益,如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设定和出让面积的大小等等都要适合市场需求和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绝对不能为特定的买主量身定制特定的用地条件,在技术上为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土地把关。其次是坚持净地出让和熟地出让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尽量与拆迁安置、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等环节相分离,尽量实行净地出让。对条件不成熟的生地暂不出让,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向市场,最大限度地显化国有资产价值,防止炒地皮现象发生,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假挂牌现象。三是加强监督,惩前毖后。我们不仅要加强运作部门的内部自身监督,更重要的是要切实加强外部监督机制,比如说舆论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和纪检监督等等。发现问题应坚决予以严惩,该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绝对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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