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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来源:资源网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09-03-02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领取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

  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名单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布。

  其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新设土地评估机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业一年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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